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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访问量突破20亿,用户覆盖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最高人民法院30日在北京发布了这一数据。
截至8月16日,中国已发布裁判文书超过2000万份,海外访客超过5亿,其中北美访客超过1亿。
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网上文书规定》的要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生效裁判文书。同年一季度起,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全国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季度通报制度,不断加强督促、调研和指导,推动全国法院不断加大裁判文书公开力度,提升公开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水平。
为贯彻公开审判原则,规范人民法院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地在网上公布裁判文书。
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发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我院政府网站、司法公众平台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链接。
第三条人民法院制作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布:
(1)刑事、民事和行政判决;
(2)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裁决;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辞退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处罚执行和变更决定;
(八)对妨害诉讼和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的决定,对拘留、罚款等处分不服作出的复议决定;
(九)行政调解、民事公益诉讼调解;
(十)其他具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效力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产生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布:
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调解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生效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确需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和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网上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府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方式告知公众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未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判决日期和不公布的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公布。依法提出抗诉、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判决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公布。
第八条人民法院在网上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匿名下列人员:
(一)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3)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条依据本规定第八条处理匿名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处理:
(1)保留姓氏,将名替换为“a”;
(二)少数民族名称,保留第一个字,其余用“一”代替;
(3)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用“a”代替;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
如果匿名处理后出现不同姓名重复,可以在姓名后加阿拉伯数字加以区分。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号码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号码等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个人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技术调查措施信息;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应当用“×”号部分替代。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保存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下列信息:
(一)除按照第八条规定的匿名处理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户籍所在地县、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保留名称、住所和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委托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存姓名、执业许可证号以及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应当写明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居住地的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十二条办案法官认为本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裁判文书不宜在网上公布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副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监督和指导全国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高、中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本辖区法院在网上公布裁判文书。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或其他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我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和指导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的公布;
(二)对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三)协调处理公众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投诉和意见;
(四)协调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5)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信息技术,将裁判文书公开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减少裁判文书公开工作量,实现裁判文书公开及时、全面、便捷。
第十五条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与原裁判文书一致,但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除外。
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进行更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上公布笔误更正裁定书。
办案法官负责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与原裁判文书的一致性,以及技术处理的规范性。
第十六条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与原裁判文书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撤回,更正后重新公布。
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发现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运行、维护和升级,为社会各界合法使用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提供便利。
中国裁判文书网根据案件适用不同审判程序的案号,实现裁判文书的关联。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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